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李佩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承担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0-13 14:53)    点击:489

  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,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,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,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李佩律师提供“合同纠纷  婚姻家庭  遗产继承  劳动纠纷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佩律师,李佩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李佩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86661023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李佩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济南律师 | 济南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李佩律师主页,您是第21851位访客